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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拆迁所得150万元补偿款被子女平分,该如何追回?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   点击数:6573   发布时间:2020-07-01 09:51:59   更新时间:2020-07-01 14:50:22

   李奶奶家住在老城区的一套旧房子中,由于房屋老旧,政府决定对李奶奶所在的小区进行拆迁改造,并向李奶奶支付了补偿款300万元。李奶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有一子两女共三名子女,拆迁款到账后,三名子女认为李奶奶无法管理款项,于是签订了《财产分割协议》。根据该协议,首先用100万元拆迁款给李奶奶购置一套房屋用于居住,其次将50万元存入李奶奶名下用于养老及日常生活,最后将其他拆迁款三人平分,每人50万元。随后三名子女因赡养老人发生了争议,李奶奶的小女儿将另外两人诉至法院,主张《财产分割协议》无效。

 

案情分析

 

首先,要确定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。

 

 

    

    根据我国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二条的规定: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、个人的房屋,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(以下称被征收人)给予公平补偿”。可见,拆迁补偿款是支付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。本案中李奶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,所以,300万元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李奶奶所有。

 

其次,要看《财产分割协议》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安排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:“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。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,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”。根据这一法律规定,我们来分析一下三名子女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。

 

      1.《财产分割协议》约定300万元拆迁补偿款中100万元用于给李奶奶购置房屋居住,50万元用于李奶奶日常生活和养老。《财产分割协议》对于上述150万元的处分是为了李奶奶的利益,符合《民法总则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。

 

      2.剩余的150万元由三名子女平分,每人50万元,此项对财产的处分显然不是为了李奶奶的利益,违反了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,三名子女无权处分这部分拆迁补偿款。

 

最后,要分析《财产分割协议》的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本案中,三名子女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处分了李奶奶的财产,其中150万元为李奶奶的个人利益,有法律依据;剩余的150万元由三名子女平分,无法律依据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:“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,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,该合同有效”。李奶奶从未追认过《财产分割协议》的效力,三名子女也未曾取得150万元拆迁补偿款的所有权。因此,《财产分割协议》中关于三名子女平分150万元的约定是无效的。

 

       综上,李奶奶的三名子女对于300万拆迁补偿款的处分需要区别对待:为李奶奶个人利益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,应属有效;而三名子女平分剩余部分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,按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。因此,该《财产分割协议》属于部分无效。

 

来    源:方 燕  CCTV法律讲堂


作    者:方    燕

审    核:刘沛沛,刘晓锐

编    辑:陈德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