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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   点击数:243   发布时间:2021-04-27 11:56:31   更新时间:2021-04-27 11:56:31

德州市民政局  德州市财政局

关于调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

 

各县(市、区)民政局、财政局,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部、运河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:

    为加快推进民政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,简化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领程序,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及时享受生活补贴,按照《德州市民政局 德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》(德民发〔2018〕43号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文件精神,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方式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简化发放程序

低保老年人补贴发放不再需要低保老年人本人提出申请,不再提交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》,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不再提出审核意见,改为由低保确认单位对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进行信息比对。各县(市、区)要对新增低保老年人及时进行审批,确保新增低保老年人应发尽发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、依据《老年人能力评估》评定标准评定能力为2-3级的,以及智力、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低保老年人继续按照《通知》要求实行提交申请、能力评估、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增发补贴。

二、加强信息核实

各县(市、区)要统一通过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低保老年人信息比对,做好每月新增减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名单、金额核实及相应调整工作。对只享受低保老年人补贴的人员通过信息核对后直接发放,确保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及时发放到位。

三、推进公开公示

各县(市、区)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,进一步提高补贴政策群众知晓度。严格落实《通知》中有关享受补贴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名单公开公示制度,将享受补贴情况在村(居)公开栏单独列出,纳入低保长期公示内容。

四、加强监督管理

对有群众举报或有异议的,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检查复核,确保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准确发放。对弄虚作假,骗取、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,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德州市民政局     德州市财政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0年4月29